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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仁閣揆:推動房貸支持、就學貸款補助及文化振興等方案 減輕民眾負擔、照顧弱勢並恢復藝文產業活力

1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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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新高地新聞通訊社 #吉玉珊社長 編輯報導於 #行政院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6)日在行政院會聽取「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施政規劃」相關報告,包含內政部「減輕民眾負擔 多元支持方案」、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方案」,以及文化部「溫柔堅韌 振興振心-文化部振興計畫」等報告。陳院長表示,政府為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提供疫後支持與協助,特別在疫後特別條例中規劃房貸支持及就學貸款補助方案,以減輕民眾居住負擔及強化照顧弱勢學生,同時亦提出相關文化振興計畫,希望及早恢復我國藝文產業活力。

陳院長指出,蔡英文總統相當關心國人居住問題,過去也透過多元政策,例如上(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300億元租金補貼方案」等,以減輕民眾居住負擔。

陳院長提到,此次為了因應3年多來疫情與升息對於中產階級家庭帶來的衝擊及壓力,政府將運用疫後特別條例規劃「中低薪房貸族支持方案」,針對「一定家戶所得以下,僅持有一戶自用住宅貸款、且一定核貸金額以下者」,提供每戶一次性3萬元的支持,預估可減輕約55萬房貸族的負擔。

另外,陳院長表示,為了強化對弱勢學生照顧,蔡總統上任以來,已多次調降就學貸款利率,持續精進各項貸款人還款的寬緩措施。尤其在疫情期間,弱勢學生生活較為辛苦,因此政府在疫後特別預算中,亦規劃「就學貸款補助方案」,針對「在學期間已申請學貸者」及「畢業後需撫育12歲以下孩童或月收入低於4萬元的貸款人」等兩類對象,補助償還1年本息,預估可減輕近55萬學貸族負擔。

陳院長進一步指出,藝文表演產業在疫情期間同樣受創嚴重,為恢復藝文產業活力,政府也提出相關振興計畫,包含「擴大發放青少年成年禮金1200點」、「振興實體書店與微型文創」及「推動傳統戲曲及表演團體偏鄉巡演」等,希望讓臺灣及早恢復疫前藝文活動的興盛榮景。

陳院長也重申,針對疫後特別條例的各項政策,各部會應持續完善規劃,確保政策有效執行;在辦理程序上,務必做到簡政便民,讓有需求民眾更便利、快速獲得政府的支持與協助。
確保再生醫療品質及維護病人權益 政院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

為確保再生醫療的品質、安全及有效性,並維護病人權益,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近年來全球受疫情影響,凸顯生醫產業的重要性,也印證生技醫療在國家安全的重要戰略定位。蔡英文總統已於2020年將「臺灣精準健康產業」列為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再生醫療即是推動的重點項目之一。

陳院長指出,新興生醫科技發展迅速,再生醫療相關領域的技術與知能已逐漸成熟,本次「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立法,將有助於建構臺灣整體再生醫療生技創新及推動方針、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並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強化再生醫療技術與製劑之管理與銜接,對於確保再生醫療的品質、安全及有效性,以及維護病人權益,至為關鍵。本兩項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上述兩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再生醫療法」草案部分:

(一)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與醫師資格:醫療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使用再生醫療製劑或執行再生醫療技術之範疇,以及其得免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規定申請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情形。(草案第7條至第10條)

(二)細胞操作之機構及人員資格:執行細胞操作之機構及人員應符合之規範。為執行再生醫療技術所需而執行細胞操作者,免依藥事法之規定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草案第11條)

(三)執行再生醫療應盡之義務:醫療機構應向病人充分說明且取得其同意,並有製作及保存紀錄一定期限之義務。(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四)組織細胞來源管理:規範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並定有提供者資格限制及同意權行使相關規定;同時規範細胞保存庫之設置、品質管理及保存費用收取等事項。(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五)人體試驗及研究: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人體試驗。為鼓勵國內業者投入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得給予獎勵或補助。(草案第18條至第20條)

(六)監督與預防:為確保再生醫療之品質與安全,並維護民眾及病人之權益,規範組織細胞提供者招募廣告與再生醫療廣告、執行結果報告、主動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等事項,並明定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管制措施。(草案第21條至第27條)

二、「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部分:

(一)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再生醫療製劑與其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定義及再生醫療製劑之分類。(草案條文第1條至第5條)

(二)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始得為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五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草案第6條至第8條)

(三)為顧及民眾得及早使用再生醫療製劑之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於特定情形下得附加附款核予業者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之有附款許可,期滿不得展延,並明確規範所附附款應包括之內容及履行附款與否之法律效果。(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四)再生醫療製劑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執行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取得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書面同意及應告知事項;是類提供者招募廣告刊播及藥商製造、運銷再生醫療製劑應遵行之相關規定。(草案第11條至第16條)

(五)為加強上市後再生醫療製劑之品質與安全,規範應執行安全監視與建立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草案第17條及第18條)

(六)再生醫療製劑藥害適用之救濟規定。(草案第19條)

(七)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罰。(草案第20條及第21條)

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6)日在行政院會聽取 #教育部 「#就學貸款補助方案」報告。教育部表示,政府會妥善運用3,800億元財政餘裕,從中編列特別預算經費推動就學貸款補助方案,協助經濟負擔重的「#在學中已申請就學貸款的弱勢學生」及「#畢業後符合撫育孩童或平均月收入未達4萬元等資格的貸款人」償還一年本息,實際依據每一位貸款人貸款本金設算補助額度,免提出申請並直接由承貸銀行扣抵,真正減輕貸款人就學貸款的還款負擔,預計受益人數為54.6萬人。

就學貸款自民國65年開辦迄今,係協助學生籌措就學費用之重要管道之一,對於協助經濟弱勢學生順利就學有相當正面功能,僅須符合家庭年所得之條件即可申請。目前93%就學貸款學生在學期間的利息原本就是由教育部全額補貼,其餘7%的就學貸款學生,需要自行負擔半額或全額的利息;針對畢業後正在還款中的貸款人,教育部已推動緩繳本金、延長還款年限、只繳息不還本等措施,減輕還款負擔。

教育部表示,政府對於持續精進對弱勢學生的照顧,責無旁貸;且有感於朝野皆呼籲政府協助收入較低、經濟負擔重、撫育孩童的青年,爰將妥善運用3,800億元財政餘裕,編列特別預算經費推動就學貸款補助方案─針對「在學期間已申請就學貸款的弱勢學生」及「畢業後符合撫育孩童或平均月收入未達4萬元等資格的貸款人」提出一次性補助,協助貸款人償還一年本息。

此次的補助措施,將會由承貸銀行分別設算,依據每一位貸款人貸款本金、經濟收入條件等的不同,實際補助額度(協助還一年本息)亦有所不同;且直接扣抵貸款人一學期的貸款本金(在學中)或一年的還款本息(畢業後),避免直接發送現金給貸款人而用於其他支出,真正減輕貸款人就學貸款的還款負擔。

教育部表示,政府對於弱勢學生的照顧永遠不遺餘力,自105年8月即調降就學貸款利率至1.15%、109年3月再降為0.9%;至107年9月及109年8月,分別多次精進還款人的寬緩措施,如放寬申請緩繳本金的門檻、推動只繳息不還本、倍增緩繳本息與只繳息不還本的申請次數等。政府拿出最大的決心與誠意,照顧弱勢學生及經濟負擔重的青年,後續仍將偕同各部會持續通力合作,公私協力,落實政策美意,造福國人。

https://youtube.com/live/f2LDsKD-f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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